中世纪时期 英国动产税和关税之间的差别 体现在哪些地方!

1217年盾牌钱的征收取得了大会议的同意授予,向王国所有不服军役的臣民征收,盾牌钱原有的封建特权性被公共性所覆盖俨然变成了一个公权上的税收。

诸如1217年和1235年的盾牌钱转变为补助性盾牌钱一样,1217年、1220年、1224年的卡鲁卡奇也被称为补助性卡鲁卡奇。

这些补助性税收不失为一种国王利用大会议税收同意来扩大公权税收的尝试,实际上是一种对主体税收动产税的补助、补充征收。

1225年动产税征收先是确立动产估税原则,除家具、马匹、农具、宝石、武器以外凡是超过个人生活所需的财产和粮食、牲畜都会被估税。

1225年动产税也基本确立了免税区,一般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祸乱的地区免征动产税。无纳税人代表出席大会议的地区也免征动产税。

从1225年开始规定免征穷人的动产税,1232年和1237年相继规定动产价值低于40便士者免征动产税。

亨利三世期间动产税免税名单、免税区以及穷人免征动产税原则的确立,都体现着共同观念的影响下对全体臣民“共同利益”的维护。

在一定程度上不造成臣民难以维持生活的基础上要求臣民履行公共税收义务,促使动产税朝着更公平公正、更完善、更具“全国性”的封建公共税收发展。

它的税收同意必须包含全国各郡、各城市、各地区代表的税收同意,从而能够对各地区的纳税人形成约束力。

实际上是在通过增加地方代表、扩大税收同意的方式,一方面削弱大会议的税收同意授予权对国王征税的限制。

爱德华一世相继地召集郡骑士代表、城市代表、神职人员代表对动产税做出补充性同意,使动产税的税收同意不断扩大。

除此之外,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动产税还显现了以下几个特征:一、动产税成为国王主要的税收来源,出现连年征收的情况。

爱德华一世在位35年间共征收9次动产税,从1294年到1297年连续四年征收动产税,动产税收入甚至占据了国王年收入的绝大部分。

王领和城市税率高于乡村税率成为定制。为了保持国王对王领上城市和土地的特权,随着任意税消失、逐步并入动产税后,从1294年以后每一次动产税征收王领和城市的税率都高于乡村的税率。

动产税成为议会税,由议会批准征收。1295年模范议会召开后议会制度确立,动产税的大会议税收同意授予权为议会批准权所取代,动产税也成为了议会税。

从约翰王在位期间到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动产税不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且日趋成为国王的重要财政税收来源。

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动产税是建立在王国全体臣民的公共财政义务上的全国性税收,其税基之广泛和税量之大必然为国王所青睐。

其次,随着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衰落、封土制的瓦解,以土地作为征收基础的土地税、封建特权税收已难以维持征收,难以为国王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反映商品经济发展、以收入和动产财富占有为征收基础的动产税必然取代土地税、封建特权税收成为国王的重要收入来源。

最后,动产税的发展反映并迎合了13世纪“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和“共同同意”三项封建税收原则的需要。

动产税作为公共税收的“公共性”和“国民性”愈来愈显现,促使中世纪英国税制从封建特权税收向全国性税收转型。

关税不同于属于直接性税收的动产税,系一种间接性税收。关税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过路费、过河费等地方性关税。

爱德华一世在位时期全国性的关税制度逐步建立,关税一跃成为与动产税比肩而立为国王带来可观财政收入的全国性税收,并逐步发展为中世纪英国税收制度中的主要税项。

根据格拉斯的考察,通行税最初是地方存在的诸如城镇关税、过河费、过路费等地方性关税,主要以城镇关税为主,通常对经过城镇的货物或者将要运到市场贩卖的商品进行征收。

地方城镇通过地方性关税的征收获得了一定的税收收益,为国王所注意,国王开始利用封建特权加强对地方城镇的财政控制,将通行税的征收权和税收收益一并掌握在自己手中。

出口税,对所有经过国家沿岸港口的出口商品进行征收,一般不对国内的贸易商品征收。进口税,对所有国外进口商品进行征收。

酒关税,对国外进口的酒征收货币税收。该三项关税一般对王领上的自由民和神职人员免除征收,在税收性质上仍未摆脱地方的限制,属于地方性关税,尚不能称为全国性关税。

全国性关税在约翰王在位期间曾短暂地出现过。1204年约翰王派一名骑士和一名王室官员对商人的动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向所有的外国商人征收了1/15税。

斯塔布斯、休伯特·赫尔等人认为:“一般商人的关税是以十五分之一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征收的,这种情况很像一种通行税或者一种支付贸易许可的费用。”

因为在诺曼王朝时期,对法国进口的酒征收酒关税,一般采取20桶或20桶以上抽取2桶的征收方式,或者采取货币税率征收的方式,征收商品、货物价值的1/10或1/15,而1204年1/15税的征收明显是沿袭或效仿了以往酒关税的征收惯例。

格拉斯的考察也证实了这一点,1203年6月颁布的《温彻斯特关税法令》中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做了明确地区分,对进口的货物征收1/15税,而用于外贸出口的货物仅登记在册并不征收税金。

并且强调1/15税是由国王定制并下令征收的,从未将这一征收权力授予给地方城镇或封建领主,故1/15税具有全国性的关税的特征。

其征收税额共计4958英镑,主要向除布里斯托尔以外的分布在东海岸的港口的货物进行了征收,其中伦敦、波士顿、南安普顿和林恩分别缴纳了836、730、712、651英镑。

1204年以后也曾出现过几次对出口羊毛、谷物征收的关税,但总体上征收范围有限、征收税额也不大。

《大》的第41条明令废除了通行税的征收,除作战或敌对国家的人民以外所有的商人皆可自由的出入英格兰,关税的征收被中断而进入空白期。

1266年国王授予了长子爱德华对所有在英国贸易的外国商人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利,向他们颁发贸易许可证并对所有的货物和商品征收关税。

爱德华将关税的征收转租给佛罗伦萨商人,并每一年收取6000马克。但是1266年关税的征收范围涉及所有的进出口商品,英格兰本国商人也被迫纳税而受到了影响。

在遭到商人们联合后,1267年亨利三世不得不以尊重法王意愿和维护法国商人在英合法权益为由终止了这次短暂的关税尝试。

1266年关税同1204年商人1/15税一样没有形成征收惯例,都是昙花一现。羊毛出口关税的出现与中世纪英国封建庄园经济的养羊业和羊毛出口贸易密切相关。

13世纪英国的封建庄园经济正处于全盛发展期,养羊业繁荣发展,有的地产、庄园上养羊之多甚至可达2、3万头,出售羊毛为各封建庄园带来了非常可观的经济收益。

欧洲大陆的弗兰德尔地区和大部分意大利地区的毛纺织业发达,大量的羊毛需求客观上刺激了英国对外羊毛出口贸易的发展。

到14世纪初期英国逐步成为欧洲大陆毛纺织业的主要羊毛原产地。养羊业和羊毛出口贸易所产生的巨大的经济效益为国王所注意。

尤其是13世纪中后期国王频繁进行对苏格兰、威尔士的军事行动以及远征法国收复领地,庞大的军需需要更庞大、稳定的财源支持,开辟全国性关税显然非常必要且适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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